关于印发《淮海工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各群团组织:
《淮海工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制度》已经公司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淮海工学院委员会
2015年11月5日
淮海工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试行)》、《江苏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和《淮海工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以下简称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约谈由校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校纪委委员主谈。
第五条 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公司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 廉政约谈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约谈工作在公司党委和校纪委的领导下进行,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约谈相关业务的具体承办。
第七条 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确定约谈对象。由校纪委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提出建议,报公司党委或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了解情况。纪委办公室事前要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向主谈人汇报,并根据主谈人要求拟定约谈提纲。
(三)通知约谈对象。纪委办公室应提前1个工作日向约谈对象下发廉政约谈通知书,将约谈的主题、对象、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或约谈对象本人。
(四)实施约谈。约谈时,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指出约谈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认真听取约谈对象的情况介绍及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约谈要做好记录。
(五)汇总约谈情况。约谈结束后,纪委办公室应形成约谈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公司党委或纪委汇报。
第八条 廉政约谈的纪律
(一)组织廉政约谈时,约谈人不少于两人。
(二)被约谈人接到约谈通知后,要自觉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三)被约谈人接受廉政约谈,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四)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九条 廉政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二)纪委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三)对整改不力、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制度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